为充实教学督导队伍,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努力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兼职教学督导员选聘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具有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
第二条兼职教学督导员职责。
(一)教学运行督导。兼职教学督导员应到课堂、实验室和实训基地检查教学运行状况,积极查找和评估教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二级学院(部)和职能部门反馈,以努力维护正常教学运行秩序。兼职教学督导员每周平均听课不得少于3学时。同时,应当做好听课记录,客观评价听课情况,并将听课情况反馈给任课教师本人和其所在二级学院(部)及教务处。
(二)教学检查督导。兼职教学督导员应参加开学前教学检查、开学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作业检查、教案检查、实践教学检查、命题质量检查、评卷质量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检查等教学检查工作。
(三)教学质量督导。兼职教学督导员应参加考风、学风、教风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应当积极查找和评估教学质量的影响因素及薄弱环节,提出提高教学质量的监控措施和建议。
(四)指导和帮助学生教学信息员开展工作。
第三条兼职教学督导员的聘任和工作方式。
(一)兼职教学督导员选聘工作采取个人自荐、二级学院(部)推荐、学校任命等方式进行,由教学督导室组织选聘工作。
(二)兼职教学督导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三)兼职教学督导员在主管教学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严督、善导”的工作方针,积极主动履行督导职责。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全体师生必须支持和配合兼职教学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要与兼职教学督导员建立工作沟通机制,并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兼职教学督导员反馈的教学信息,共同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效和质量。
第四条兼职教学督导员的考核和待遇。
(一)兼职教学督导员考核由教学督导室组织,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兼职教学督导员的绩效和续聘等挂钩。
(二)教学督导室应建立健全兼职教学督导员考核工作规则,完善考核程序,并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和公平。
(三)兼职教学督导员完成工作职责,由学校发给兼职教学督导员津贴。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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