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全学程学业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20(含2.20)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课程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五)在学习期限内未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者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后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的。
第四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毕业前已解除处分,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受到学院的任何纪律或行政处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含编制内的事业单位、教师)或应征入伍;
(二)以主持人身份完成省级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结题;
(三)获省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四)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者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仅指个人或五人以内[含五人]的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团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表彰、奖励)。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本细则第三、四条规定审核授予本科毕业生的学术水平和条件,同时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送教务处复核,由教务处统一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查,确定授予各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及其有关材料由教务处负责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备案,并负责打印一式二份分别存教务处和教学档案室。
第七条 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学士学位并经查实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将撤销所授予其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18luck体育app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农珠江教字〔201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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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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