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院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院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校历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均应进行考试。
第七条学生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已安排期中考试的课程,学生考核总成绩原则上由期末考试成绩的50%和期中考试成绩的20%以及平时成绩的30%构成。
学生考核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半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设计、撰写论文、实践等方式。经学院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按考试改革方案进行考核和评定学生成绩。
第八条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按照学分绩点记载。
1.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此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5绩点,良好折算为3.5绩点,中等折算为2.5绩点,及格折算为1.5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
2.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
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课保健班”学习,考试及格可取得体育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院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院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18luck体育app 课外、课内课程互认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二条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和实验课外,对其它课程可提出免听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可免予跟班听课,但仍需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以缺考论。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轮该课程考试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学期),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提前进行。
第十五条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计,应当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学期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或学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修,在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课程考试随听课班进行,一般不另行组织考试。重修课程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计算绩点。因专业教学计划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九条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直接重修,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条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核以及未经安排擅自参加重修者,其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评分工作经查实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教研室书面提出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载入学生本人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作出限制。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音乐、美术和体育等专业与普通专业不能跨类互转;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为期,累计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学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经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由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经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五章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院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6.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受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两周内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第九章学生申诉进行处理。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达到《18luck体育app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条件,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回学院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在院学习时间一年及以上)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在院学习时间不足一年)。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院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学院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审查学生毕业资格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四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三好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申诉办法等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分别设置6至12个月期限,受处分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可在处分期限结束后按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学院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院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适用普通本、专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六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8luck体育app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华农珠江教字〔201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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