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广东省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切实发挥政治把关作用,领导学院的党建、思政、德育、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制定和修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
3.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表彰、奖励,推荐上级党组织表彰、奖励人选等重要事项。
4.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5.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事
(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党务工作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事项,参与讨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免事项。
2.组织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教育管理和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强化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党务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事项须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并负责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党务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对于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发现董(理)事会或行政会议
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三方沟通机制和日常协商制度,完善董(理)事会、党委班子、行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制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18luck体育app 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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