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53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自愿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二、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3级等级。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三、认定工作
各学院应制订严格透明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班级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作为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错过认定时间不予补报。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认定标准,开学后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村/居委和镇/街道盖章原件、双面打印)(附件1);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双面打印)需填好表头个人信息及勾选相关证明材料选项(附件2);
3.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所属学院核对后返还),具体参考《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附件4);
4.电子版《家庭经济信息采集_导入模板(需校验通过)》(附件3)。
(二)根据学生提交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进行分析,通过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根据学生困难情况,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材料审核。
(三)各学院根据审核情况,汇总学生材料和数据上交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的初选名单材料和数据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的认定名单,并按要求将数据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由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划线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此认定结果将作为学院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相关资助。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7年9月22日前各学院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信息采集_导入模板(校验通过)》电子档并发137929583@qq.com,申请学生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好)交学生处。
(二)2017年9月28日前学生处将申请学生基本数据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为2017年国家三金及学校相关学生资助评选提供依据。
附件: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8月版)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8月版)
3.家庭经济信息采集_导入模板(8月版)
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