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2.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4.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
5.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在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
1.学生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学生生源地持证重度残疾人。
二、办理地点
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办理时间
各学校需于11月5日前按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从化医保经办机构把办理导入参保;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于当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交接至对应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于当月17日前对数据进行复核。
四、收取资料
符合上述资助范围的困难大中专学生,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三)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本市重度残疾人提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提供所在收养机构证明。
(六)非本市户籍困难大中专学生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身份证件或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七)我市民政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
★备注:1.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件中无该学生名单的,视为无效;2.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件中无该学生名单,但学生提供户口本证明与低保领证人是同一户口的,视为无效;3. 证件已过期,或无注明具体有效期限的,视为无效;4.无法提供相关证件,仅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视为无效。
五、办理流程
(一)收集资料。
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需向学校收取以下资料:
1.困难大中专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由医保经办机构留存,一份由医保经办机构交区民政部门,下同),加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及学校加盖公章。
2.填写好的《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纸质版(在医保系统困难人员增员报盘模块中下载打印)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3.填写好的《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电子表格发送至从化城乡医保QQ邮箱(2489674945@qq.com)。
温馨提示:提交的申请名单,必须处于停保状态。
(二)录入系统。
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收取上述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存在不通过初审的数据,需由学校重新填报纸质版表格的内容,或在原纸质版表格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加盖公章。
对导入登记成功的数据,打印纸质版一份,、业务章,交回学校经办人。
导入登记成功的数据将保存在系统数据库中,暂不生成任何个人基本信息及台账信息。
(三)资料交接。
(四)资格审核
(五)重新参保。
对复核不通过的数据,通知学校重新按照普通在校学生的渠道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避免漏参或超出征缴期等情况出现。(注:在11月底反馈审核信息至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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