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工作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本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院生。
第二章认定工作的原则与标准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是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院参照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认定标准和广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院实际情况确定。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学生家庭或本人特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着;
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在院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3个档次。
第三章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财务处领导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组成。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一般占所认定集体学生总数的10%左右)担任成员。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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