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我院在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我院学生贷款的类型为学费、住宿费贷款,学生贷款用于交纳当年学费、住宿费。
第二章 18luck新利手机版
与职责
第四条 18luck新利手机版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由财务室、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部)并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部)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对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规宣传和贷款诚信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咨询服务。
(二)负责制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年度计划,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贷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三)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为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提供服务。
(四)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学习与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向贷款银行告谕借款学生贷款变更情况以及去向变动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五)协助贷款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中止和终止工作。
(六)完成省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学院与贷款银行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院财务室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资金到位情况;
(二)负责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
(三)将贷款结余留作下年缴纳学费,或在偿还银行贷款时提取;
(四)协助学院布置的其他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向学生工作处(部)和财务室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开除、退学、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八条 设立见证人制度 见证人是指了解熟悉借款人的情况并与其关系比较密切的自然人。
见证人由借款人所在学院的辅导员或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二)对借款人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三)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在借款人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介绍人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工作处(部);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工作处(部)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负责组织开展对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四)配合催缴和清收本系的国家助学贷款;
(五)及时完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规定每生每年最高贷款金额为6000元。全院申请贷款的人数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20%。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学院贷款规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办理一次的最长期限为7年。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校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符合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第十三条 借款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家长承诺书;
(六)申请贷款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所在系。
(二)各系根据学生贫困情况、诚信情况、消费情况及学费缴纳情况等对学生申请贷款的资格进行初审,将符合贷款条件学生的申请贷款相关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上交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全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并送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贷款申请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署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承诺书。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在指定的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一年签一次合同的形式。学费贷款每年发放一次。经办银行将已批准发放的贷款金额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学院财务室收到款项后通知贷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办银行可暂停或终止其贷款。
(一)借款人自愿终止合同;
(二)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校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四)借款人转学、休学、退学或死亡;
(五) 借款人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第十九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款人所在系应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协助借贷双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还款办法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对不签合同的借款人,学院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中途要求终止贷款或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还贷或减少贷款金额的,借款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给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送贷款银行、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有关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一般定于学生毕业后的第三年的10月20日还本付息。毕业后每年的10月20日,结算一次利息;在此期间,学生只需还银行利息,直到毕业后的第三年才还本金及第三年的利息。学生可以提前还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在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的,在读期间可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期限相应延长至研究生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除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的借款人之外,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的,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承担外,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的,学院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向其追缴欠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条 各教学系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借款人的家庭、生活、学习等情况,加强对借款人的诚信教育,对已毕业的借款人要协助督促其按时还款。
第六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七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省助学中心和助贷专门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正式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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