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高等学校教书育人、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施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院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本申诉范围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18luck体育app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其工作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成员分别由院领导、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处(部)负责人、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六条学生对学院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附送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所属系、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实、理由、依据;
(3)申诉人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等其他事项。
其他事由的申诉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七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应填写登记表,并负责召集处理学生申诉的委员成员组成复查小组。
第八条复查小组成员达到5人以上单数即可进行工作,但每次审查至少各需1名教师和学生成员参加。学院处分所涉及部门,该部门负责人回避,但需要指派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的调查,负主要举证责任。
第九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有权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审查核实学院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院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无故推脱,不得干扰复查小组成员审查工作,否则,委员会有权建议其所属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复查学生申诉应做调查记录,由参加复查人员、申诉人、被申诉的学院处分涉及部门指派人员等分别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小组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可以做出维持学院处分的复查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送交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送交人应当邀请其所在系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交文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见证人签名,把相关文书留在受送交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可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交日期;
(四)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交的,可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交,应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从学院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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