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类型
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行为负面清单及认定
十项准则 |
负面清单 |
处理种类及适用 |
坚定政治方向 |
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宣传栏、论坛、宿舍管理等公开场合、出版物或者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QQ(群) 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发表或者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丑化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形象、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行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等言行。 |
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2、对学生存在上述 1 类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 |
通报批评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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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影响正常教学及办公秩序或造成安全事故或形成公共危机事件。 |
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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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泄露各级各类考试试题;招投标工作泄密;违反个人薪酬保密制度)。 |
知情人5 名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知情人5 名及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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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爱国守法 |
5、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感情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
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
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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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优秀文化 |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
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8、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
警告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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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
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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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心教书育人 |
10、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与服务过程中遭遇突发事件,当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
记大过及以上 |
11、因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教学、安全责任事故。 |
记大过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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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落实学校“教师办公时间”“教职工工作时间”,不服从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实习、社会实践、社团指导、课外指导、毕业论文指导、挂职锻炼、学校重大活动或紧急任务等工作安排或消极懈怠、敷衍了事。 |
通报批评及以上 |
13、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者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
通报批评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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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
通报批评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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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违反相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 |
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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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违反工作纪律,旷工。 |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或旷工1 天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当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或连续旷工2 天~3 天(含3 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3 天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迟到、早退,每次扣罚考核绩效50 元; (五)旷工,按旷工时间,按法定日工资标准的双倍扣罚当日工资; (六)教学人员迟到、早退、旷工或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依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规定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按其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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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
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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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爱护学生 |
18、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
警告至记大过 |
19、发表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言论,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
警告至记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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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缺乏对学生的关心、支持、帮助,不善于指导学生、对学生权益、成长漠然处之。 |
警告至记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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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言行雅正 |
21、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
警告至记大过 |
22、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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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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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学术 规范 |
24、伪造学历、学位、履历、成果、专家鉴定意见或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
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2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
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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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含学生)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或篡改科学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 |
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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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科研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
警告至记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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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为获取学术荣誉, 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 |
警告至记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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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隐瞒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
警告至记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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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公平诚信 |
30、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干部、推荐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社团招新、招标评标、物资采购、工程管理、商业管理、物业管理、资产验收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
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坚守廉洁自律 |
31、索要或接受利益相关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
除全数退还或上交外,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
32、参加由利益相关方安排的宴请。 |
除全数退还或上交外,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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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参加由利益相关方安排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
除全数退还或上交外,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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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让利益相关方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
除全数退还或上交外,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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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通过私自向学生推销或引导学生购买教材、图书、服装、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不当利益。 |
除全数退还或上交外,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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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奉献社会 |
3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
除全数退还或上交外,给予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
第四条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行为的处理程序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校办公室、工会对受理部门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复审核实,并根据复审核实的情况作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书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作 出复核处理结果报校务会研究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处理结果的适用
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事人当年职称评审、职务提升、岗位晋级、人才项目参评及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按照第三条进行处理。
当事人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出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条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各二级单位对师德师风建设负有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本单位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对各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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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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