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员工的离职行为,加强对教职员工离职行为的管理,保障学院与离职教职员工的合法、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教职员工离职行为以及对教职员工离职行为的管理。
三、离职程序
(一) 离职申请
1.离职申请提出人分别为:教职员工(个人辞职)、教职员工直接上级主管(除个人辞职外的其他类型);
2.教职员工提出离职的,试用期内教职员工需在离职前5个工作日填写《离职申请表》,向其所在部门提出离职申请;正式教职员工需在离职前至少30日填写《离职申请表》,向部门提出离职申请;
3.个人辞职的,教职员工自正式向人事处提交申请之日起,进入离职期;除个人辞职外的其他类型离职的,自学院做出决定之日起,进入离职期。
(二) 离职面谈
1.离职面谈时间:工作移交前;
2.面谈部门:离职教职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处;
3.面谈要求:
(1)通过面谈了解教职员工离职真实原因,并代表学院听取教职员工想法或意见;
(2)对面谈做必要了解与调查,作为人事离职分析的重要依据。
(三) 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
指离职者将其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部门负责人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移交清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包括:学院的各项内部文件(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经管工作详细说明、培训资料原件等。
2.资产移交
教职员工在学院就职期间使用的学院共有固定资产,并应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中心人员、工作交接人三方查明实物后确认。
3.实物移交
教职员工在学院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室、办公桌)钥匙、借阅资料、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等物品。
4.款项移交
教职员工在学院就职期间经手的各类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及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应移交至财务处。
四、其他事项
1.离职教职员工不得私自带走科研(技术、学术)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学院财物或知识产权成果;
2.在教职员工无论以何种方式离职,都必须办妥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在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后方可离开学院。
五、附则
1.离职过程中出现上述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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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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