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三联新版《管锥编》
——以《管锥编·史记会注考证》为中心
陈军
《管锥编》有中华书局与北京三联两个版本系统。中华书局于1979年初版后,1982年又出版了《管锥编增订》,1986年再版时将其收入第四册末,1991年又合《管锥编增订》、《增订》之二而成第五册,出版了全五册本。2001年北京三联书店出版了附于全集中的六册繁体精装本(以下简称为初版)。三联初版将所有增订,或依钱先生的指示或依文意插入文中,省却了读者的翻检之劳,解决了增订游离文本的阅读不便。这在《管锥编》的出版史上是一次创新,是惠泽学林的盛举。2007年再次出版了四册繁体本(以下简称新版)。与初版相比,新版调整了部分增订的插入位置,订正了文中少量字讹,改正了一些标点错误。但笔者也发现新版在以上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管锥编·史记会注考证》为中心,对新版上述三方面的得失进行以点带面的论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对钱先生妄加评论,钱先生的一些节省或不规范之处,是当时通行的现象,只是出版社出版时应加以说明,也希望本文能对该书再版能有所帮助。
一、新版增订插入位置的得失
(一)部分增订的插入位置更加合理
初版《管锥编·史记会注考证》部分共插入74则增订,新版又对其中11则的插入位置进行了调整,以使其更为合理与完善。
1.根据行文结构调整了部分增订的插入位置
如:初版第500页将“增订四”、第508页将“增订三”,插入钱先生所引《史记会注考证》原文与所作按语之间,不当。《管锥编》行文结构一般是先引原文起兴,再加按语,然后再阐发,阐发过程中有时又转入另一相关论题,有着“起承转合”的行文脉络;因而原文与按语之间不宜再插入增订。上述两例疏误在新版中得到了纠正,前者改在了总提性按语之后(见新版第434页第6行,以下省为“p434·6”的形式),后者依文意插入到“不及秦宫一赵高”(p441·16)之后,追溯出引“司马贞之说”入诗的最早源头,甚有理。初版689页“增订四”将“史公所谓‘不爱其躯’”一节,置于按语与阐释语之间,不合逻辑。因为按语与阐释语皆阐明“存亡死生”一词之意,而“增订四”则“转”而阐明“不爱其躯”之意,所以新版将其置于段尾(p598·13),更合理。
2.根据行文前后照应的特点调整了部分增订的插入位置
如:初版498页“增订四”的主旨是说明迷信思想“惜字果报”的源与流,而“惜字果报”在下文才提及,所以新版将其调到段尾(p433·10),以与上文相照应。初版第630页“增订四”中有“人主现身说法,却如出马基亚伟利笔下”一句,颇为突兀,因“马基亚伟利笔下”究竟如何,是在下文才交待的,新版将其调到马基亚伟利名言之后(p544·12),避免了这种照应不周。类似的还有:初版695页“增订三”中“晏子谏葬狗事”、初版699页“增订三”中“盖遥承阮孝绪旧说”之句、初版711页“增订四”中“取譬均同禅人之言‘蜂子’或‘蝇子’之投窗纸”之句,上文均无交待;新版将他们分别调到“晏子谏葬狗事”(p603·18)、阮孝绪《七录序》引文(p607·5)、“卿用卿法耳”之后(p617·5),以与上文照应勾连,甚为合理。新版将初版第607页的“增订三”分开成前后两节,分别插入文中,尤具见识:前节言方文之诗“亦如赵翼、孙原湘等诗意”,因而紧跟赵翼、孙原湘诗后(p525·6),顺畅自然;而后节主旨是追溯“爱升欢坠”之语源,所以接“爱升欢坠,真如转烛翻饼”之后(p526·6),顺理成章。
(二)新版有些增订的插入位置仍有不当
1.将增订插入原文完整语句之内,割裂了文意
一般情况下,增订不宜插入原文完整语句之内(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多个分句组成的复句除外),以避免割裂语脉及文意。如新版第622页竟将“增订三”插入钱先生所引《升庵文集》的一段完整原文之内,显然不当;从逻辑上来讲也不妥,因为“增订三”的主旨是讲《难经》中的“然”字之义完全不同于上文的“辞让而对”,而是表示“首肯所问”,行文转入了另一层意思,宜增入“正‘唯唯’而接以‘否否’矣”(p623·7)之后。再如第536页“增订四”所引“十八世纪意大利名著”一节,应置于蒙田引文(p536·8)之后为宜:一是可避免将原文一句整话拆开,二是蒙田为十六世纪人,按时代顺序应置于增订的“十八世纪意大利名著”一节之前。又如第565页沿袭初版将“增订三”(连带“增订四”)插入一个比喻句内,割断了本体与喻体的关系,不当;宜插入“而及其醒则畏谢不敏矣”之后。
2.没有理清文章思路,仅据表象插入
如:第471页“增订三”一节的插入位置还不如初版合理。钱先生此则札记是按照析言之则“物怪”与“鬼神”异类,浑言之则“物”、“鬼”、“神”相通的思路来论述的,而“增订三”恰是论证前者。初版让“增订三”之后衍接“观《太平广记》分门即知”(旧版第543页第17行)一句也很自然,因为笔者检《太平广记》发现其正是按照“神”、“鬼”、“妖怪”、“精怪”等来分门别类的(参见李昉编《太平广记》卷291—373,文津阁四库全书本第348册)。又如第543页“增订四”所引“余所引古罗马史家语,蒙田文中亦征援及之”一节宜置于“似更鞭辟入里”之后,新版此增订割裂了与后文的联系,导致“此言”指代不明,不知是代古罗马史家语,还是代蒙田语;另外“余所引古罗马史家语”一节带有事后追述意味,不宜紧跟“古罗马史家语”之后。
新版第603页“增订三”还有一处因袭初版第695页的排印疏误,即“与《左传》昭公一九年”中“一九年”为“二九年”之误(参见《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1页),而中华书局版无误(见《管锥编增订》,中华书局1982年第32页)。
总之,增订的插入位置除依钱先生的指引之外,笔者认为细味增订内容,找准与原文照应勾连之处是前提;细读文本,理清行文“起承转合”的内在理路是关键。
二、新版字句订正方面的得失
(一)新版订正了初版的少量字讹
如:初版第544页第5行因袭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89页第9行将“李少君”误为“李少卿”,新版正之(p472·5)。初版第694页第2行“国且危亡,且于旦暮”第二个“且”字为“在”字之误,新版正之(p602·2)。
(二)新版在引用《史记会注考证》方面还存在较多疏误
笔者将《管锥编·史记会注考证》与《史记会注考证》对勘时,发现了新版引文仍存不少因袭初版及中华书局版而来的疏误。
1.引文有脱、衍
脱文如:新版第422页第15行,“侯”后脱“毐”,“玺”后脱“及太后玺”四字(参见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文学古籍刊行社1955年版第422页,以下省为“《考证》p422”的形式);“破釜甑”(p444·1)后脱“烧庐舍”三字(《考证》p550);等等共15例(需详尽例证者可与笔者联系)。衍文如:“将军旦日早幸临”(p557·9),“幸”字衍(《考证》p4444);“相”(p557·12)字衍(《考证》p4450)、“酒”(p615·5)字衍(《考证》p5166),等等共3例。
2.引文将通假字改成了本字或引文有字讹、倒文
将通假字改成本字的如:“早”(p557·9)本作“蚤(《考证》p4444)、“飞”(p596·7)本作“蜚”(《考证》p4975),等等共10例。引文字讹如:“讹”(p426·14)本作“伪”(《考证》p454)、“已”(p491·6)本作“巳”(《考证》p3129),等等共6例。倒文如:“毋敢”(p481·6)本作“敢毋”(《考证》p2968);“滥诡”(p585·2)本作“诡滥”(《考证》p4761);等等共6例。
3.引文有增删并省
引文有不少增删并省(不宜归于脱、衍类)。这些增删并省有些并不影响对文意的理解,仅是引文欠规范;有些则会对理解文意造成偏差,读者不可不察。
(1)引文有增删未加标示。如:引文“轶事时见于他说,余择其言尤雅者”(p417·17)就有增删脱衍,原文为“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心知其意……余并论次,择其言尤雅者”(《考证》p141)。又如:“李少君能使物却老”(p470·25),原文为“少君者……常自谓七十,能使物却老”(《考证》p1946),可见引文有增删,当改为“(李)少君……能使物却老”。类似例子还有:“邹阳乃从狱中上书”(p522·21),“邹阳”后省去11字应加省略号(《考证》p3821);“主父偃曰:‘我阨日久矣’”(p572·8),当改作“主父(偃)曰:‘……我阨日久矣’”(《考证》p4637);等等共6例。以上增删并省不会影响对文意的理解,但以下几例则不然。如:“《集解》云:‘魄然,安定意也’”(p420·6),注文并非裴骃本人话语,引文省去了“马融曰”,因而当改作“《集解》引马融曰”(《考证》p250);“《集解》:‘多轻易之行也’”(p556·2),当改为“《集解》引张晏云”(《考证》p4433);“《集解》:‘厕谓床边,一云溷厕也’”(p588·1),当改成“《集解》引如淳曰”(《考证》p4867)。另:“洞胸过腋,共承必字”(p580·8),原文为“决裂兽眥也,与洞胸达腋相连,共承必字也’(《考证》p4719),引文有省略则“共”字语意不明。
(2)引文有合并未加说明。如:《集解》:“‘如淳曰:知雄守雌……;不尚贤,绝圣弃智也’”(p620·8),“不尚贤,绝圣弃智也”一节,本是《索隐》所引(《考证》p5189),钱先生因其同为如淳所注而合于《集解》下,当分开标示。“辕固生曰:‘不然!必若所云……非耶’”(p590·1),此句也非原文,而为辕固生两句与黄生往返论争之语的合并(《考证》p4896)。类似疏误还有如:“如淳、司马贞等注:‘布于民间也;……以其利于民也;钱本名泉,……以其利于人也。’”(p610·19)钱先生此处将如淳、司马贞两人注解合并在一起,且有省略,不知注语所属何人。其实,“以其利于民也”之前是《集解》所引如淳两处注文的合并;之后则是司马贞《索隐》自注的删节(《考证》p2057),等等。
另外,引“项王谢乌江亭长”(p454·18)云云一节,检《史记会注考证》无此原文,当为钱先生意会之语,属间接引语,无需加引号。
4.引文其他方面的疏误
(1)引文句读之疏。引文有改变原文句读而未加说明的,如:“将欲攻蕲年宫为乱,王知之”(p422·16),原文“乱”后句绝,“王知之”属下句(《考证》p423)。“而白圭乐观时变,故人弃我取”(p612·17),原文“变”后句绝(《考证》p5147),等等。
(2)引文段落排列顺序偶有失检。《管锥编》行文是按照《史记会注考证》原文依次节取语句阐发观点的,但引文段落排列顺序也偶有失检之处。如:“薄姬曰”(p486·21)一节当调至“陈皇后挟妇人媚道”(p483·5)一节之前(参见《考证》p2972、2984);“而白圭乐观时变”(p612·17)一节,应调到“白圭曰:“吾治生产”(p612·5)一节之前(参见《考证》p5148);等等共4例。
对于文献引用的诸多疏误,笔者通过研读钱先生手稿(《容安馆札记》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后认为有不少应是中华书局初版时排印校对所致。例如在15例脱文中,手稿有6例正确,有7例不见;仅2例证明有脱文,即:“莫”(《容安馆札记》第2433页)后脱“得”(《考证》p490),“董份曰”(《容安馆札记》第2434页)后脱“当时鸿门之宴”六字(《考证》p565)。将通假字改成本字的10例中,手稿有2例正确,2例改之,6例不见;等等。
三、新版标点订正之得失
(一)新版订正了初版中一些较为明显的标点疏误。如初版第599页第1行“乃”字前的单引号应置于“曰”字后,新版正之(p517·1)。初版671页16行“贾辛邑也”后的顿号应为句号,新版正之(p581·17)。初版718页第19行英文句号应为中文句号,新版正之(p618·25)。初版第659页第14行“孙吴兵法”后缺双引号,新版补之(p570·13)。初版第663页第1行“考证”后缺冒号,新版补之(p574·1)。
(二)新版标点符号仍有不少疏误
新版沿袭初版及中华书局版,标点尚有较多疏误。这些疏误或因排印所致,或因钱先生的疏忽所致(最初手稿仅有极为简单的“读号”,参见《容安馆札记》第2429——2459页),也有成书年代较早、成书历时较长而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也屡有变易的客观原因。对此,我们不能深责。新版标点的疏误主集中在顿号、括号、引号及引号前后附属点号的使用上。
1.顿号使用的疏误
(1)非并列词语间使用了顿号。如第439页第21行所引“箑、扇也”,此为判断句式,顿号应改成逗号。这类疏误在书中较普遍,如:436页第22行、440页第16行,等等共37例。将上述顿号改成逗号后,句子内的其他标点有些也应随之改变,如“邹诞解云:‘滑、乱也,稽、同也。……”(p510·2),将顿号改成逗号后,原句逗号也应改成分号或句号。当然,类似句形的标点书中也偶有使用正确的,如“‘翣’,扇也”(p440·4)、“邮,过也”(p602·5)等。在其他非并列关系词语间,甚至是分句间也有误用了顿号的,如:“盖医以不见信,乃至自托巫之容、以售医之术”(p554·24),顿号前后短语表因果,当改为逗号。再如:“按《后汉书•刘玄传》记更始‘日夜与妇人饮燕后庭’、‘韩夫人尤嗜酒,每侍饮’”(p534·6),两句间是总分关系,应改顿号为逗号。又如第521页第8行起连续七句引语皆为楚庄王、司马子反的对答,中间不存在并列关系,可皆用逗号。
(2)顿号使用的其他疏误。第一、并列引用成分之间是否需用顿号,目前学界尚有争议,但在同一书中应力求统一。此种情形书中多数用了顿号,如:“即‘无乎不在’、‘一察自好’、‘一致百虑’、‘有省不省’之旨也”(p619·17),等等;但也有些没用,如:“当代社会人类学家谓人主‘神诡’‘隐匿’‘不许近’”(p436·23)、“马历举‘以千五百户封……’‘以千三百户封……’等”(p449·22)。笔者主张并列引用成分之间皆应打顿号,因为引号属于标号,而非句中点号,不兼有顿号的功能。第二、多层次并列词语间的顿号使用疏误。据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不同层次的并列词语间不能全用顿号,以免造成词意紊乱。(参见苏培成《标点符号实用手册》,语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如第624页第1行引文:“钱大昕曰:‘案《太史公》以官名书,桓谭、《汉•志》、《后汉•范升传》、《杨终传》俱称《太史公》’”,本句涉及三个层次的并列,即人名与书之篇目名并列、两本书的不同篇目名并列、同一本书的不同篇目名并列,不宜皆用顿号以致句意不明、层次不清,宜改成:“钱大昕曰:‘案《太史公》以官名书,桓谭,《汉•志》、《后汉•范升传》和《杨终传》俱称《太史公》。”又如第612页第5行引文:“白圭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伊尹”与“吕尚”,“孙”与“吴”属于最小层次的并列关系,所以此句标点当改为:“白圭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
2.括号使用的疏误
(1)句外括号前后标点不当。句外括号因其标示的是对整个句子的注释,所以其应放在句末点号之后,括号内视情况使用相应标点,但其后不能再用标点。如第457页第10行:按宋人《昭灵夫人祠》诗云:“……暮年无骨葬昭灵!”(吕居仁《紫微诗话》引晁伯宇载之诗……此从《能改斋漫録》卷六订释)。括号里的内容注释全句,是句外括号,句号应移到括号内(如括号内不成句子则应将句号去掉)。类似例子还有:第415页第9行、第442页第13行,等共5例。
(2)将句外括号误成了句内括号。如第437页第8行:李翱《吏部侍郎韩公行状》云:“……听其出入,则势轻’”(《全唐文》卷六三九)。括号属句外括号,因括号内容注释全句,钱先生误成了句内括号,当去掉括号外句号,且于“则势轻”后加句号。类似例子还有如:第445页第13行、第525页第5行,等等共26例。
(3)句内括号位置不当。句内括号要紧跟被注释的词语或分句,如第459页第11行引《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云:“即告其人曰:‘死!不治!’……此不当医治”(旧读于“医”字绝句,以“治”字下属“法曰”,兹从泷川说)。括号属句内括号,因注释内容是补充说明“此不当医治”这一分句句读的,因而括号当置于“医治”一词之后,后引号之前。类似疏误还有如:第472页18行有云:《日知録》卷三○、《陔余丛考》卷三五、《茶香室丛钞》卷一六考汉魏时泰山治鬼之说,已得涯略(吴锡麒《有正味斋骈体文》卷一五《游泰山记》全本《日知録》)。括号内注释仅为补充说明“《日知录》”的,是句内括号,应紧跟“《日知录》”。
3.引号及其前后点号使用的疏误
(1)引文末尾点号位置不当
①引文独立且完整时,句末点号应放在引号内。如第450页第11行:“范增起,出,召项庄谓曰:‘君王为人不忍’。”范增之语,独立且完整,句号应置于后单引号之内。书中类似疏误颇多,句号宜置于后单引号之内的有:第486页第21行、第490页第4行,等等共19例;句号宜置于后双引号之内的有:第454页第12行、第460页第7行,等等共14例。
②引文若不独立,只是充担句子成分(包括充担并列分句、解说分句等);或者引文不完整,引文之后的点号(问号、叹号除外)要视情况或置于引号之后或去掉或改成其他相应标点。这又可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是引文充担单句的句子成分而失去独立性。如:余观《谷梁传》僖公元年,“公子友谓莒挐曰:‘……士卒何罪!’屏去左右而相搏。”(p453·19)引文作“观”之宾语而失去独立性因而句号应置于引号外,类似的还有:第480页第4行、第501页第2行,等等共14例。
第二是引文充担并列分句而失去独立性。为了使说理通透圆融,钱先生行文常引用诗句、文句作分句(有二至十几句不等)排比成长句。这些诗文语句因作分句而取消了句子的独立性,所以分句间皆用分号,最后一分句的句末点号因其同样不具备独立性,所以应标在引号外(句末点号为感叹号、问号时可以保留在引号内,但同样应于引号外加句号)。在上述情形中,书中句末点号的位置极不统一。如以下两例:如徐陵……《为护军长史王质移文》:“……弥验苏子”;《周书•杜杲传》杲谓徐陵曰:“……则彼此危矣”;邵雍……《利害吟》:“……坐而利之。”(p514·12)耶律楚材……《戏陈秀玉•序》:“……为‘昧心居士’”;《元史•彻里帖木儿传》讥……曰:“可谓过河拆桥者矣!”;高文秀《黑旋风》第三折:“你顺水推船,我过河拔桥”。(p445·12)前一例,句号置于了引号内;后一例,又置于引号外。颇无定准。形如上述情形,句末点号位置需作修改的还有:第445页第22行、第506页第1行,等等共50处。
第三是引文作解说复句的分句而失去独立性。每小则札记,钱先生一般是以引例句、《集解》、《索隐》和《考证》或者只引例句与后三者中之一、二的方式来起兴行文。例句与后者间多用分号隔开,构成解说复句;如上段所述,这些分句皆缺乏独立性,最后的点号也应置于引号外。但书中也不统一,如:“流为乌,其色赤,其声魄云”;《集解》:“魄然,安定意也”;《考证》:“魄然,状其声也。”(p420·6)“邹阳乃从狱中上书”云云;《考证》:“真德秀曰:‘……而文亦浸趋于偶俪’”。(p522·22)两例句句号分别置于了引号内与外。类似需修改句末点号的解说复句书中还有如:第426页第15行、第431页第8行,等等共35例。
(2)引号残缺
主表现为上下引号不配套。如:“传曰:‘法后王”(p427·8),“法后王”缺后单引号;“太史公曰:‘……宜乎哉!”,“宜乎哉!”(p491·10)后缺后单引号;“情之所不必至”(p582·22)缺前引号。又如“所记而已”(p420·2)后缺双引号,这是排校之误,中华书局版则于“而已”后有双引号而缺单引号(参见《管锥编》中华书局1979版第253页)。
(3)引号前后标点重赘
如:“‘绝利一源。’;”(p502·18),此为分句,句号多余。类似的还有:第507页第5行句号多余、第524页6行分号多余,等等。
文中还有些其他标点的疏误,如第541第10行双引号后缺分号、第558页第23行分句中出现了两个句末点号、第590页第1行省略号多余等等,皆较为偶然,兹不赘述。
以上所论虽仅以《管锥编·史记会注考证》为中心,但笔者认为整部新版《管锥篇》都存在以上三方面的得失。略陈拙见,希能给读者阅读《管锥编》或出版社再版该书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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